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7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67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蕭湘琪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陸仟壹佰零柒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債務人蕭湘琪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50,
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2
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3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9
日止累計621,737元正未給付,其中597,255元為本金
;23,189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、債務人蕭湘琪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1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11
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9
日止累計382,465元正未給付,其中365,913元為本金
;15,559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、債務人蕭湘琪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4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11
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9
日止累計317,629元正未給付,其中303,435元為本金
;12,901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、債務人蕭湘琪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12
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9
日止累計106,602元正未給付,其中101,793元為本金
;4,016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(五)、債務人蕭湘琪於民國111年7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1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9日
止累計107,674元正未給付,其中102,919元為本金;
3,962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
(六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7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7255元 蕭湘琪 自民國113年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65913元 蕭湘琪 自民國113年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03435元 蕭湘琪 自民國113年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01793元 蕭湘琪 自民國113年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02919元 蕭湘琪 自民國113年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