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
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
代 理 人 張欽傑
債 務 人 林柏廷

阮莉淇



一、債務人林柏廷、阮莉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46,988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附表㈠:利息及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(新臺幣) 001 246,988元 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附表㈡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,超過6個月者,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

附表㈡:利率表 編 號 基準利率(%) 請求利率(%) 備註 001 3.184 3.5024 逾期6個月以內者 002 3.184 3.8208 逾期6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6個月部分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