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4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34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鄭長泉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2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5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61,017元正未
給付,其中59,169元為本金;855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5月17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5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169,679元
正未給付,其中164,875元為本金;3,511元為利息;1,
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
(三)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3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5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102,850
元正未給付,其中99,502元為本金;2,110元為利息;1
,2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
息。
(四)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29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205,918元正
未給付,其中202,899元為本金;2,026元為利息;99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(五)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29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92,258元正未
給付,其中89,841元為本金;1,124元為利息;1,293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
(六)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0年5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22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至民國117年5月5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147,700元正未給
付,其中144,599元為本金;1,808元為利息;1,293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
(七)債務人鄭長泉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1月20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21日止累計190,060元正
未給付,其中186,107元為本金;2,660元為利息;1,29
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7)所示之利息

(八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4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169元 鄭長泉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4875元 鄭長泉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5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9502元 鄭長泉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5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02899元 鄭長泉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89841元 鄭長泉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44599元 鄭長泉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186107元 鄭長泉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