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4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342號
債 權 人 何偉友
上列債權人何偉友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何偉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
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
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請具體表明請求之金額、利息起算日、利率,利息起算日應
表明為何「年月日」,不得概括以「原支薪日之翌日」代之
。如請求之每月薪資起息日不同,請以附表方式,逐筆列明
本金、利息起迄日、年利率。
三、更正聲明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之(不算入請求金額
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