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85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854號
債 權 人 蔡欽杰


上列債權人蔡欽杰因與債務人黃俊銘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蔡
欽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
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提出載有「支票2紙」之正確附表,併確認其利息起算日(
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