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246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

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


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因與債務人阮氏施間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
一、確認正確之債權本金請求金額為何?是否更正請求標的為「
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...元,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」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