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3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334號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



債 務 人 邱淑美

一、債務人邱淑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,533元,及其中新臺
幣5,133元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算以180日為限。
二、債務人邱淑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,546元,及其中新臺
幣12,746元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算以240日為限。
三、債務人邱淑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,932元,及其中新臺
幣10,132元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算以180日為限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