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21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21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許晉維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,861元及暨自112年12月05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54計算之利息,自113年1
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
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
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許晉維於民國108年01月2
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
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
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
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
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
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
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