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更字第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更字第3號
債 權 人 卓岳榮
上列債權人卓岳榮因與債務人陳建龍等三十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卓岳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
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陳建龍、陳建賜、張蕭美、張煥、鄭麗卿、林
玉枝、張炎輝、張炎崧、張范素和、張景洲、張育善、張謝
素雲、何守梅、張國揚、張榮荃、張碧桃、張碧英、雲信憲
、張正賢、張瓊裕、張德生、林添旺、張劉雪娥、林浚揚、
張美諒、邱振益、吳曾秀梅、張盧愼、林慶隆即林秋郁之繼
承人、林月女即林秋郁之繼承人、林康即林秋郁之繼承人、
陳英鎮即林秋郁之繼承人、陳雅鶯即林秋郁之繼承人、陳雅
娟即林秋郁之繼承人、林玉枝即林秋郁之繼承人之最新之個
人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二、請補正本件之請求標的。(請將新臺幣41,825元,依債務人
各自負擔比例計算各負擔金額,以附表方式提出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3年度司促更字第3號
債 權 人 卓岳榮
上列債權人卓岳榮因與債務人陳建龍等三十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卓岳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
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陳建龍、陳建賜、張蕭美、張煥、鄭麗卿、林
玉枝、張炎輝、張炎崧、張范素和、張景洲、張育善、張謝
素雲、何守梅、張國揚、張榮荃、張碧桃、張碧英、雲信憲
、張正賢、張瓊裕、張德生、林添旺、張劉雪娥、林浚揚、
張美諒、邱振益、吳曾秀梅、張盧愼、林慶隆即林秋郁之繼
承人、林月女即林秋郁之繼承人、林康即林秋郁之繼承人、
陳英鎮即林秋郁之繼承人、陳雅鶯即林秋郁之繼承人、陳雅
娟即林秋郁之繼承人、林玉枝即林秋郁之繼承人之最新之個
人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二、請補正本件之請求標的。(請將新臺幣41,825元,依債務人
各自負擔比例計算各負擔金額,以附表方式提出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