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獎金113年度勞補字第6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60號
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
被 告 林宸羽即林湘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佰肆拾元,
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

二、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
8,175元,應繳裁判費1,4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元後,尚應補繳94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4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 4 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 4  日
書記官 楊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