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醫字第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醫字第1號
原 告 徐祥
徐瑞(即徐子明承受訴訟人)

被 告 張永明
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

法定代理人 李國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徐瑞為原告徐子明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
法第168條定有明文。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
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
訴訟;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
命其續行訴訟,同法第175條、第178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於本件訴訟繫屬中,原告徐子明於民國112年5月27日死
亡,其繼承人為原告徐祥及徐瑞,有繼承系統表、徐子明除
戶戶籍謄本、繼承人戶籍謄本、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
在卷可稽,原告徐祥已聲明承受訴訟,徐瑞未聲明承受訴訟
,被告亦未聲明徐瑞承受訴訟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
定,依職權命徐瑞承受原告徐子明之訴訟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4 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4  日
書記官 曾靖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