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46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6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志欣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孟宇、吳宜庭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應徵裁判費13,050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
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