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128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281號
上 訴 人 張群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尚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台幣3,002,85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,198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卓俊杰
112年度訴字第1281號
上 訴 人 張群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尚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台幣3,002,85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,198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卓俊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