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87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871號
原 告 吳佳甄
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仁俊等十六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繳費,逕
裁定駁回其訴: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339萬776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920元,應如期補
繳。
請先繳裁判費,再行聲請前案之調查資料,並補正被告姓名及
『住所或居所(★此次是第二次起訴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