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23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35號
原 告 曾詠仁
代 理 人 周仲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姵妤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將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