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
上 訴 人 曾秀娥


被上訴人 陳彩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
月30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
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此為提起
第二審上訴應記載之程式;又上訴不合法者,經審判長定期
間命補正後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
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
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裁
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記載完備
之上訴聲明,該裁定於同月12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
卷可憑,詎上訴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,應認其提起上訴為不
合程式,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、第9
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  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
法 官 范馨元
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  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