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8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881號
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

上列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安逸金屬門窗有限
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本票(Z000000000000)原本一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