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5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853號
聲 請 人 捷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


上列聲請人捷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聖德間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賴聖德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號1樓)之戶籍謄
本(記事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