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4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845號
抗 告 人
即相對人 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百賢

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聲請人新鑫股份
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,提起抗告,抗
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