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7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772號
聲 請 人 洪燕

上列聲請人洪燕因與相對人洪銘鴻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洪燕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票號WG0000000,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,其到期日視為無記
載,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,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。請
陳明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