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7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771號
聲 請 人 李寶輝
上列聲請人李寶輝因與相對人許喬壹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李
寶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製作如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(內載:發票日、票面金額、
到期日、利息起算日(即提示日)、票據號碼)乙份,俾供
本院審核。
三、請具狀表明系爭本票是否有部份清償之情事?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