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4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740號
聲 請 人 顧少棚即盛鑫當鋪

上列聲請人顧少棚即盛鑫當鋪因與相對人羅文淋等二人間本票裁
定事件,聲請人顧少棚即盛鑫當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
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提出系爭相對人羅文淋、相對人吳本源所簽發之本票原本乙
件,及如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(內載:發票日、票面金額、
到期日、利息起算日(即提示日)、票據號碼)乙份,以供
本院審核。
三、狀尾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