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82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1826號
聲 請 人 陳彥安
上列聲請人陳彥安因與相對人洪銘賢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陳
彥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