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5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1652號
聲 請 人 賴育新
上列聲請人賴育新因與相對人何國光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賴
育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提出聲請人賴育新「簽章」之聲請狀(不得影印代之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