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9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1092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


上列聲請人甲○○因與相對人嘉宸園藝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嘉宸園藝有限公司、乙○○之年籍資料
(含統一編號、身分證字號、性別、生日等)及住居所是否有
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確認本件有無請求「連帶給付」(含程序費用)?
三、提出請求利率為「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」之依據(本票上
如未記載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計算) 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