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7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1071號
聲 請 人 林正軒
上列聲請人林正軒因與相對人高健發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林
正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相對人已清償新臺幣90,000元,係針對何張票號
為部分清償?並分別列明二紙本票之未償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