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司執字第449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44996號
債 權 人 蔣敏全
債 務 人 陳麗雪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麗雪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,聲請換發債權
憑證,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
,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雲林縣,有債權人所陳報債務人戶籍
謄本在卷可考。是依前揭規定,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
,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裁定移轉管
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6 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