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5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9951號
債 權 人 張祐瑄

上列債權人張祐瑄因與相對人黄正吉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張
祐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「玖拾伍萬肆佰肆拾
」元,與請求標的「壹拾捌萬肆仟」元不同,請確認本件請
求之金額為何?並提出其計算式。
二、一併釋明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為「民國107年4月10日」、按
年息百分之「9」計算利息之依據「各」為何?(如未約定
清償期,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,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
「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」。另依民法第203條之規
定,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,其利息之
請求,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如無依據請更正請求
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。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