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
債 權 人 張祐瑄


上列債權人張祐瑄因與債務人林昱騰即林亭君間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張祐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「貳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」元或
「伍萬捌仟」元,併應提出其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
相對應之債權釋明文件各為何。
二、釋明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為「民國108年10月1日」、按年息
百分之「9」計算利息之依據「各」為何?(如未約定清償
期,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,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「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」。另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
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,其利息之請求
,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如無依據請更正請求利率
為年息百分之5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