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4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9949號
債 權 人 張祐瑄


上列債權人張祐瑄因與債務人蕭加鎮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張
祐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「106,000」元或「20,000」或
「10,000」元,倘非請求「10,000」,請提出其債權釋明文
件。
二、釋明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為「民國109年1月10日」、按年息
百分之「9」計算利息之依據「各」為何?(如未約定清償
期,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,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「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」。另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
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,其利息之請求
,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如無依據請更正請求利率
為年息百分之5。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