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
債 權 人 皇家巨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劉麗珠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健昇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債權人
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511
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此乃民國104年修法時所增列,以強
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
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(修法理
由參照)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健昇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
112年9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:「㈠、請補繳裁
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
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㈡、提出債務人
楊健昇區分所有之建物登記「第一類」謄本(門牌號碼:彰化
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)。㈢、提出債務人楊健昇(
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)之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欄省略)。」。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上揭㈡、㈢所示事
項,揆諸上開條文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5 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