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6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9566號
債 權 人 陳佑誠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婉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
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,此條項乃民國10
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,參其立法理由,即為
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,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
法院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婉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
112年8月31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:「請提出對債
務人李婉綺得請求新臺幣24,8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
。」。然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,顯未盡釋明義務,依首開規
定及說明,債權人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2 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