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01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4013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



債 務 人 謝水企即洪福村之繼承人


洪存君即洪福村之繼承人


洪堯權即洪福村之繼承人


洪堯和即洪福村之繼承人



洪堯讚即洪福村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福村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
給付新臺幣11,913元,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福村所
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-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
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連帶清償責任,民法第1148條第2項
、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,故本件准予債權人請求債務人
於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,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
許部份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第2項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