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
債 權 人 林晉文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佳葳即鄭淑如江秀滿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
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
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再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
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,此條項乃民國104
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,參其立法理由,即為
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,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
法院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佳葳即鄭淑如發支付命令,經本
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
向本院補正:「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二、提出
債務人鄭佳葳即鄭淑如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。三、敘明本件
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?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(如本票或
借據等)。四、確認利息係請求自支付命令翌日起算或請求
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算?倘請求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
算,請敘明其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。」,以供本院審核,該
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,然債權
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首開規定及說明,債權人之聲請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5 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