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79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2794號
債 權 人 南興富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關茗方

上列債權人南興富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林伯智間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南興富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
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關茗方為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(如公所備
查函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)。
二、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為幾何?及其計算式為何?並提出請
求依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。
三、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