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59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59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
代 理 人 黃文堅
債 務 人 林育聖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,402元,及其中新臺幣7,529
元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
之利息,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300元,逾
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400元,逾期三期當月計
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500元(自逾期日以3期為計算上限)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