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
債 權 人 劉月雲

上列債權人劉月雲因與債務人陳廷容等七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劉月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陳廷容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0號)、陳重正(
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00巷00號)、陳觀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
0段000巷00弄0號之1)、蕭廷創(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
00號)及張雪玲、陳昀亭、陳建愷(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街000
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