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5號
債 權 人 佶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曉玲


上列債權人佶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昇玄間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佶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
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「59,700」元之釋明文件(例如維修單
據、報價單、發票等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