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0號
債 權 人 蔡奇哲



上列債權人蔡奇哲因與債務人盧思妍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蔡奇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提出對債務人「曾科閎即曾炳笙」請求之依據及其債權釋明
文件(查本件債權人係依票據關係請求,然按票據法第130條
第2款之規定,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(市)區內者,
支票之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15日內,為付款之提示,又票據
法第132條之規定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間內為付款之提
示,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,喪失追索權,查本件提示日(
即退票日)已逾發票日15日,故債權人已喪失對於債務人曾
科閎即曾炳笙所為背書支票之追索權)。
三、提出利息請求自「112年1月7日」起算之依據,倘有誤,並
請更正之(按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12年10月20日起算)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