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136號
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
代 理 人 黃妍喬


債 務 人 葉皇麟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3,846元,及自民國112年6
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07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1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0.807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3
年3月10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1646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葉皇麟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成立契約,
有關借款金額、借款期間、借款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、
本息攤還方式及還款方式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等
約定均記載於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
」。詎債務人自112年6月1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,屢經催
討,均未獲置理。有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
約定書」、「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」、「借款人暨
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」為證。
(二)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支付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債務人尚積欠聲請
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。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
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