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
債 權 人 李德芳即至強冷氣工程行



上列債權人李德芳即至強冷氣工程行因與債務人張振發間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
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向主管機關申請並提出奇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
事項表(歷史資料,代表人為張振發)。
二、呈上,並提出債務人張振發之戶籍謄本(記事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