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王彥智發支
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上開規
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
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王彥智設籍
於高雄市楠梓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
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
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  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