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66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667號
債 權 人 黃聖恩


債 務 人 詹尚穆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,00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
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03
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為借貸關係,債權人
未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,自應依法定
利率計算遲延利息,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
五之利息部分,洵屬無據,應予駁回)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