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65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65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樽義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
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與債務人謝樽義之債權釋明文件(卷附係第三人謝○葰)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