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葉宴利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,492元,及自民國96年1月
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葉宴利於民國93年3月16
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
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
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
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
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
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
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
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
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
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