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4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548號
債 權 人 嚴羚聿即嚴秦英

上列債權人嚴羚聿即嚴泰英因與債務人鄧宇扉等二人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嚴羚聿即嚴泰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經核兩筆債權應屬獨立,
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
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