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4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547號
債 權 人 曾全渝
上列債權人曾全渝因與債務人蘇俊豪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曾
全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提出薪資債權新臺幣15,2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(例如:薪資
單、薪資匯款證明、僱傭契約等)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蘇俊豪(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000號)之最新戶籍
謄本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四、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(依民
法第203條之規定,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
據者,其利息之請求,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故如
無依據,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)
五、確認利息起算日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12
年11月1日起算?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