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1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0511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



債 務 人 施鍅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壹元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施鍅於111年8月1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
款契約書(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,
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
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
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48,286元整。
(二)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
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
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
新臺幣745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112年6月13日起
,以本金新臺幣48,286元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十六計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
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
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
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
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發支付命
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。因債權
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
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
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
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
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
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051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286元 施鍅 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