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6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363號
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


上列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宜聖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債務人姓名為「陳宜傷」或「陳宜聖」?並提出債務人
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之戶籍謄本(記事省略)。債
務姓名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