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5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359號
債 權 人 東方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

上列債權人東方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陳柏霖間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東方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
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提出東方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「主任委員」之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